[閒聊] 有沒有沒必要存在的刑法法條?

作者: ultratimes   2016-05-11 23:28:07
沒必要存在是因為觸及該條時,必定會觸及別條
而且別條的罪名還更重
例如刑法171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犯這條幾乎會同時觸犯刑法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犯刑法171時,除非公務員還沒製作文書就已經被識破
不然等於直接也觸犯214了不是嗎?
為何還要訂171?直接訂214的未遂就好了
作者: dec16 (新生代幽默大師)   2016-05-11 23:46:00
閣下覺得舉例的兩條構成要件一樣??
作者: v3su   2016-05-11 23:50:00
樓上別認真,搜尋他以往po文就知分曉基本上,我早已經認為海嘯的法學比他強太多一個連即遂、未遂到現在還搞不懂的(請搜尋他的以往文即可知道未遂跟即遂他多久前就不懂到現在),海嘯至少還懂這區塊,至少有辦法搬出法條來罵板務………強太多了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5-12 10:11:00
海嘯是名人嗎?
作者: v3su   2016-05-12 10:12:00
海嘯在這很有名哦 XDDDDDD
作者: ultratimes   2016-05-12 10:32:00
171和214構成要件不同,但171觸犯時必定觸及214無誤啊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5-12 10:55:00
建議您先查過判決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5-12 12:51:00
a大 海嘯 就是那個"本法律團隊" XD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5-12 13:25:00
....海嘯在即未遂,常識比你瞭與懂,你的發文只突顯不適宜自行閱讀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5-12 16:03:00
214公務員有查證義務不會觸犯觸犯217必不觸犯214妳弄反
作者: v3su   2016-05-15 22:12:00
只能噓補噓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