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蓋了一棟違章建築然後賣給乙
(國有地、無任何資料),
買賣合約寫明,如果乙要轉讓,
應優先通知由甲買回。
乙的身分是單身老榮民,無繼承人
如今乙 往生了,此棟房屋應該歸誰所有?
甲方是否有權利買下或得到這房屋?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03 00:10:00榮民服務處.......另外,今天不是乙方轉讓,而是以遺產形式存在這個合約自然就無履行的要件存在無法定繼承人,不代表無現住人吧甲方無主張條件,也無權力要現住人搬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03 02:10:00那就是無主物先佔而國家(國產署)沒有主張所有權,期滿就是他的了....不過,國產署大概也不想要這建物吧....因為隨時會被拆掉基本上,土地及上面的定著物,會被視為同一附屬亦即若國產署要上法院拆屋還地,房子就會被判拆所以這房子頂多算是有處分權,沒有實質所有權...因為沒有經過法定登記程序......甲方也不要想啦,現階段是丙方最大吧....
依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違章建築是不動產。雖然因為無法到地政事務所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沒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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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16-07-03 15:36:00國有土地不會允許你蓋房的....
作者:
pants27 (孤獨王者)
2016-07-03 17:40:001.單身榮民亡故遺產適用兩岸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相關法院實務,是以榮家或安養中心,榮民服務處為亡故榮民之遺產管理人。2.因違章建築物仍具交易財產價值(即具事實處分權),故仍是亡故榮民遺產。3.亡故榮民生前契約由遺產管理人概括承受,故若將榮民違章財產出售時,仍應受與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03 17:49:00問題是,本案管理單位已經放棄列管,換言之也不會出售而遺產管理人既然解除列管,自然無權也無執行出售行為除非甲去打民事官司或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不准榮民服務處解除管理權,並應榮民所遺財產做適當處分以充實國庫,並且法院判准,否則不會有人去發動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