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5月中
當時我與對方同向不同車道(那個地方車道配置是一個快車道但沒有禁行機車,快車道旁
是機車道)雙方都是機車。
當時我原本騎在對方後方,但看對方騎車搖搖晃晃不太正常,所以切到白線旁ㄧ點點的快
車道(車速我當時沒印象),但當我騎到跟對方平行時,對方卻去撞水泥護欄自摔,然後
車子掃到我方造成摔車。
我當下腳馬上腫脹內出血很痛,馬上報警並上救護車就醫,對方則瘀青而已。
住院治療將近一個月,對方不聞不問,有打電話來說要出險賠償但多的金額要還他。
出院後有調解通知ㄧ次,但對方未到。
我申請了初判表,結果爲我方:尚未發現肇因。對方:疑自撞路分隔島再與其他車輛發生
碰撞。
對方緊咬未保持安全車距跟車速過快這兩點,有去申請交通鑑定。因為對方態度惡劣且談
判無誠意,所以我方已提過失傷害罪。
想問事發當時碰撞是同向平行,扯到安全車距跟車速的用意是? 我車子騎好好的對方自
摔掃到我還跟我索賠償的邏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