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ygogo (切泡菜當然愛用瑞士刀)
2016-09-01 19:06:18甲於民國95年1月1日,出資200萬,作為其子(乙)購屋頭期款使用,後續之貸款皆由乙繳
付。
然甲出資當時,甲早已積欠某銀行20萬債務,後因無力償還,至今加計利息累計至欠款
250萬元。
今銀行提起訴訟,主張該屋為甲與乙之借名交易,欲請銀行判定該屋所有權為甲所有,以
便對該屋進行強制執行。
請問乙是否可主張,該200萬為其父贈與,並請求法院認定,當年之贈與,僅20萬屬無效
贈與,180萬仍屬有效贈與。
而僅返還20萬元與甲,為銀行執行債權之用。
最近親友遇到的狀況,不知道這種主張可行否?
作者:
saygogo (切泡菜當然愛用瑞士刀)
2016-09-01 19:18:00比起被認為為借名交易,整間房子被拿去執行似乎以主張贈與部份無效的20萬最小損失為宜
主張贈與行為詐害債權的撤銷權早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了。所以銀行這方才主張借名登記。
作者: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9-01 19:54:00找律師吧 一間房和律師費=-=這還需要省嗎?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9-01 19:58:00趕快幫兒子娶個律師吧
作者:
saygogo (切泡菜當然愛用瑞士刀)
2016-09-01 20:08:00修正一下 是95年 還沒超過15年有去找律師了 但律師沒說到主張贈與部份無效這塊找到了 244條 詐害債權時限為10年感謝樓上諸位的回復 我大約懂了
為何不幫忙繳20萬+利息,邏輯很怪你現在以你爸的名義去繳完,銀行之訴究被法院駁回了
依我的經驗,甲應該非僅單欠這間銀行債務,甲乙現在擔心如果繳完這間銀行的本利,其他銀行也會聞香而來,這時恐怕會變成清償不完的無底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