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問題是這樣的
先引用本站站規6-1-3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如果說未經發信者同意轉錄站內信至Violation等看板或組務板等進行檢舉/申訴
因上開條款但書規定不違反站規
今有人指稱此行為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還給了這樣一個連結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3577
請問此說法是否可信
求各位先進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