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台南某臭豆腐攤販的新聞,
攤販沒標價,
顧客上門說想買,問價錢,
她又顧左右而言他不肯講並且開始炸臭豆腐,
炸好才告訴顧客1份70(據說很小份)。
因為炸好了於是顧客也只好買了。
請問如果顧客說不買的話,法律上應該怎樣呢?
我所認知的是,
貨物陳列並標價視同要約,
這個案例沒標價,
所以起始的要約應該是顧客說要買。
一方說買,老嫗開始炸顯然等於要賣,
買賣契約成立了。
一般的買賣契約接下來就會有給錢、給物的物權法律行為,
然後完成整個買賣。
但是本案是此時老嫗才說出價錢,
顧客給付老嫗也給付那也沒事,
但是如果顧客不想給付,
那麼算不算沒照已經成立的買賣契約走?
還是說因為老嫗根本沒標價,
直到臭豆腐炸好才說價錢,
所以顧客可以主張什麼樣的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
還是說因為70元雖然很貴但還沒到極為離譜使人不能容忍,
所以買賣契約仍然成立,
顧客應履行付錢義務?
或者說雖得撤銷買賣契約,但應賠償老嫗已經炸了臭豆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