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甲方)在7/7開車左轉時與騎機車的乙方撞上
當下通知警方到場處理
並到警察局做筆錄
結束後與乙方一同前往修理機車
並載乙方至醫院檢查
乙方向醫生說明因車禍感覺不適
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 說明乙方因車禍產生挫傷
以上醫療費用都由我當場支付
看診結束後在車上乙方與我(甲方)協商
要我全額負擔機車修理費(5530元)並給予乙方3000元慰撫金(包含後續看診醫療費用)
於是我將修車費用付清後
兩人一同至派出所簽立和解書
和解書是由警方提供 僅雙方簽名蓋手印 無見證人簽名蓋章
9/5乙方打電話要求
因之後感到身體不適:腰痛......至醫院檢查發現骨盆歪......等狀況出現 需再進行復健
向醫院付費診療 一段療程十次 費用15000多元 要求我(甲方)支付
乙方表示 因當初簽立的和解書不詳盡 她仍保有刑事訴訟權
若我不支付這筆費用 將以刑事責任告我
若我支付這筆費用 兩人再另立一份更詳盡的和解書
之後若需再進行任何療程 不會再向我索取
我表示醫療部分可向強制險申請 不足部分再補貼
但對方很強勢 表示不管我申請多少 她就是要先拿到15000多 申請強制險是我自己的問題
也不清楚若上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後 對方有可能會要求更多 例如工作請假 交通費 等費用
因對方態度相當強硬
想要請問法律專業人士
1.是否應支付這筆費用,另簽和解書?
2.根據網路資料搜尋,刑事責任是無法拋棄的,如此一來,簽立和解書可以放棄刑事追溯嗎?
3.若不支付費用,對方應該會對我提告,我有勝訴的機會嗎?
附上和解書照片,
希望專業人士能針對此案件給予建議,採取何者行動較佳?付費和解?或等著被告,再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
http://imgur.com/a/oaT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