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屋主,租屋給一房客,每月房租8000元,到今年9月10日到期,
剛好上個月底計算,共欠房租32500元,有雙重理由不續租。
已於7月底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搬離並繳清欠款,但是房客完全不理會,
剛剛去看還是完全沒有搬離的舉動(從窗戶看,屋內亂七八糟...)
目前打算下週一處理民事起訴狀(還不清楚怎麼郵寄,還是該跑法院遞交)
,另外上個月底才知道他申請租屋的補助有通過,但是有時候繳的錢連補助金
都不到(有時一個月只轉帳2000元給我...)
想請教幾點:
1.可以申請取消房客的租屋補助?(好像補助到年底)
2.民事起訴狀需要一式幾份?放在信封直接掛號寄到地方法院簡易庭就好?
3.因為上班不容易請假,網路查到民事起訴狀內可聲請夜間or假日開庭
不知道該怎麼寫呢?寫得很白話是否可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