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chna (G好)》之銘言:
: 最近找理論對應的法條有些不順,請問各位先進。
: 同ㄧ行為依其侵害法益是否相同,可分為法條及想像競合。
: 1.如 271->278->277
: 法益相同,重罪吸收輕罪,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嗎?
: 2.總則55條規定就包括上述兩種競合嗎?
: 只要是一行為,不論侵害法益都是從重嗎?
: 3.夾截理論,是一重繼續犯包含其他狀態犯,算是吸收關係嗎?
1、對 由於277、278都屬於271造成的典型傷害 因此隸屬法條競合中的吸收關係
2、總則55講的是想像競合而非法條競合 因為法條競合根本沒有從一重的問題
3、夾截理論是備受批評的。不一定只限於繼續犯與狀態犯之間。例如:某甲為犯人被逮
捕 為了脫逃 撞傷警察 因而逃逸 觸犯了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就是一種
這不算是吸收關係。吸收關係是法條競合 實質上根本就只有一個罪名。然而夾截理論所
討論的(如上面舉例的或是 為了殺人侵入住宅等等)卻是觸犯兩罪名 也成立兩罪名 但
因為屬於一行為 因此從一重處斷。跟吸收關係的概念 是不一樣的
小弟粗淺大一生 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