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專家好,
上週接獲臺北地方法院寄發刑事簡易判決,判對方竊盜罪,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A物(小弟遭竊之物),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執
行沒收,追徵其價額。(因被告皆認罪,上訴機率不大)
我在本案有另提附帶民事,請求內容為A物價值5000元及其利息,這部分今日收到移送民
事庭裁定。
想請問:
(1) 因A物已遭被告毀損,故勢必只能追徵其價額。價額依判決意旨,對方及法院對我提
出的金額5000元不爭執。
想請問的是,屆時法院追徵到這5000元後,我是否有權直接拿回,還是要等民事判決確定
才可以拿到呢?
如果不用等民事判決下來,那我需要主動申請或等待法院通知我來拿即可?
(2) 因我在附帶民事中僅主張損失的這5000元(加週年利率5%),沒有其他金額。那民事部
分我還需要繼續出庭嗎?
謝謝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