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8/23生一子,
因為與前夫離婚未滿302日,
所以其子生父依法律規定,生父被填寫為前夫。
原本聽從法院的律師諮詢建議 用家事法65條上訴
結果法院說因為與孩子的生父再婚至其子出生未滿181~302天,
所以並不受前夫.後夫婚生子女推定之衝突,
所以用家事法65條,
被法院裁定當事人(生父)不適格,判決駁回。
法院說要以家事法第63條跟民法1063條第2項規定上訴
所以是不是二擇一就好
然後當事人不適格.所以他說判決不服可在20天內上訴狀.
所以只要我把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訴狀在交給法院就好嗎
但是原本當事人是孩子生父.現在換我重新上訴.可以嗎?
跪求解答
ps...法院的法律諮詢超不靠譜啊啊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