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繼承] 遺產分割之訴

作者: propecia (i'll see u in next life)   2016-11-09 23: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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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ropecia (i'll see u in next life)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繼承] 遺產分割之訴
時間: Wed Nov 9 17:02:34 2016
事實經過:
父母在一個月內接連因病過世,雖然父母在過世前約一個月,有找來我及弟及姐共三人交代遺產的分配,
當場大家都同意分配方法,兩間房子我及弟各一間,其餘不動產及財產等皆平均分配,
父母過世後姐反侮,鬧了一陣子,最後全部財產都登記為公同共有,最近姐提出遺產分割之訴,
提出方案為兩間房屋鑑價後補償她1/3的特分後歸我及弟所有,其餘不動產及財產皆分別共別 各1/3
我方方案則為全部遺產皆分別共有 各1/3。
問題: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方案,還是堅持全部遺產分別共有各1/3,而法官表示其餘不動產及財產 雙方無爭議就
各自分別共有1/3,但兩間房屋則依原告所提 先行鑑價後再開庭協商處理方案 也表示若協商不成則
將拍賣,而我方也提出將其中一間空屋(40坪)公寓給原告居住,而我及弟居住在另間32坪的房子
(大樓)裡且互相補償對方租金,而原告律師不同意,
整場下來被法官一直洗臉
1、
我方:原告取得分別共有的1/3後,可自由買賣 或日後也能提共有物分割之訴所以並未侵害對方權利。
法官:持分1/3價格低不好賣且原告不同意,而日後再提共有物分割之訴則訟訴不經濟且拖長時間 兩敗俱傷
2、
我方:將40坪空屋讓與原告居住且互相補償租金
法官:這也要原告同意才行 而原告不同意
我的問題是
因繼承造成的公同共有財產,除非雙方同意,不是需先依民法1164條處理,變更為
分別共有後 才能進行&823的共有物分割,開庭前所查到的資訊也大致是如此 就如下連結:
http://lawyerwong.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31.html
所以法官這樣處理,各位認為ok嗎?我方有其它可以著力的地方嗎?
其實會想 先全部分別共有 各1/3,是因為我方現金不多且老婆目前又懷孕還有祖先牌位的問題。
真拍賣了,房事會成一大問題,想先緩一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11-09 17:58:00
妳姐如果要的是錢,之後她再提個變價分割,結果還不是一樣。照她的方案,補償她三分之一,沒錢就去貸款唄。長輩生前要省稅金,連遺囑也不立,結果就是這樣子。你姐才是善用法律懂得保護自己權利的人。
作者: propecia (i'll see u in next life)   2015-11-09 18:15:00
其實當天父母談遺產分配時要找代書來立遺囑 姐卻說這樣子要花好幾萬 不如把錢省下來買補品 等之後寫協議書就好母親想說好吧反正大家都講好了 ,我當時也覺得處理安寕的問題為先 所以也造成了今天這局面
作者: yesohya   2015-11-09 19:02:00
給後來者:想多得房子就應該說沒關係我出投資報酬率多高XD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11-09 19:09:00
無法拒絕分割,你會繼續被洗臉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11-09 20:26:00
你第一天認識你姐嗎?不然就是她布這個局布了很多年了。只要肯把錢花下去,自然會有律師、地政士及民間公證人等服務到家。為了省幾萬塊,結果現在要損失起碼幾百萬的金額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11-09 21:07:00
省小錢花大錢的事可多了,現在把產權弄清楚,以後有的弄
作者: propecia (i'll see u in next life)   2015-11-09 21:09:00
她反侮的時候,的確像第一天認識,我們覺得她應該是被她那無業老公所影嚮吧,母親在末期時反而一心想立遺囑,應該也是有所預感吧,只是那時我們都在悲傷中及處理父親的喪事也無心在遺囑的訂立上,只能說有人比我及弟想得深遠。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6-11-10 07:55:00
為了自己的權益想的深遠 ,要給個讚今天假設轉換一下,都給你姊父母過世後妳會不會保護自己?該人家的就是人家的,不是XY繼承權就大於XX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1-10 11:21:00
照妳姐處理的方式沒問題,因為繼承人生前協議遺產分配的契約,無論是口頭或書面,都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她好歹花錢請律師打官司來捍衛她的權利;而你們一毛錢也不肯花來事先預防此事。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11-10 11:27:00
他父母也同意這樣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1-10 11:41:00
遺囑是法定要式的法律行為,他們父母那一套口頭分配的方式也不符口授遺囑的規定。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11-10 11:53:00
請問"繼承人生前協議遺產分配的契約"是什麼.....繼承人? 被繼承人?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1-10 12:29:00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這有判例。46台上1068另外公同共有物分割準用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法官的說法應該也沒問題,不然你原PO可以看看民法第824條寫的。那篇文章寫的判決可能是依據民法物權編大修前的條文,你可以找律師研究一下。這部分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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