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民法第360條、瑕疵如何定義?

作者: 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2016-11-29 19:02:23
民法 第360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 (二) -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亦同。
舉例:某公司販售 a精 與 b劑都是洗餐具用,a精價格為300元,b劑價格為275元,
c君透由網購,購買a精,使用在洗餐具上,發現效力如同b劑一般,
察覺商品背面為某公司的b劑,自製a精條碼貼上b劑說明側邊,以A精價格販售。
1.請問這樣是否符合民法 第360條呢??
2.如c君在拆封包裝後,發現此狀況時,是否就不符合呢? 改用 民法 第356條 第一項呢?
3.自製標籤這行為是否符合物之瑕疵呢? 還是意思表示錯誤呢??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1-29 20:20:00
瑕疵,看它的價值效用品質,買貴很難說是瑕疵300快能買到那個效果,不要太誇張都很難說是瑕疵也許可以主張對物之同一性錯誤,但你要主張無過失或者動機錯誤,但你要證明交易上重大但我很懷疑錯誤有沒有發生,所為錯誤係指主觀事實和說錯,是指主觀認知和客觀事實有不同你今天要買的就是a精,也買到a精了,錯誤在哪勉強要說的話,詐欺你可以主張看看,看他是不是施用詐術。 但通常很難啦@@
作者: dices (diceqq)   2016-11-29 20:35:00
他是要買a精結果買到包裝成a精的b劑嗎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1-29 22:41:00
356我只記得是買受人的通知義務不是出賣人的義務不過但凡你要主張356 359 360 364的前提都是要有瑕疵瑕疵跟比價無關,只要能發揮360的價值、效用、品質就夠了上面那張海膽,你吃下去之後要主張啥就算你主張錯誤解約,也會不當得利除非你能證明你把海膽壽司看成鮪魚壽司吃下去仍善意你沒搞懂什麼是錯誤啊... 你主觀認知是什麼你買完才發現買貴不是嗎你要怎麼證明無過失,或交易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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