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360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 (二) -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亦同。
舉例:某公司販售 a精 與 b劑都是洗餐具用,a精價格為300元,b劑價格為275元,
c君透由網購,購買a精,使用在洗餐具上,發現效力如同b劑一般,
察覺商品背面為某公司的b劑,自製a精條碼貼上b劑說明側邊,以A精價格販售。
1.請問這樣是否符合民法 第360條呢??
2.如c君在拆封包裝後,發現此狀況時,是否就不符合呢? 改用 民法 第356條 第一項呢?
3.自製標籤這行為是否符合物之瑕疵呢? 還是意思表示錯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