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律版新手
有爬過一些文章,還是不大清楚
但還是想問問版上各位神人
房子在當初離婚後並沒有立即做剩餘財產分配,過了15年現在房子要賣了,根據民法1030
-1條,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
房子當初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女方在離婚後用房子借了不少貸款,現在女方意思要先清償
所有自己結婚跟離婚後所產生的債務,才做平均分配,不符合民法1030-1第一項意旨,扣
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是不是可以主張民法1030-1第二項,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請求
法院調整分配額?!
男方可以主張民法1030-1第二項嗎?
因為當初房子所有款項都是男方繳的,這樣子分配似乎不公平
還是說已經過了請求權時效不能請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