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各位法律界的大家
高雄今年教甄出現一題法律考題
但答案卻讓人很無法信服
題目如下:
37.法律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的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與立法的精神
,這是何種法規的原則
答案是給(A)法律保留原則
但個人認為(D)明確性原則
應該也可行
而上網搜集蠻多資料也有提到
想跟大家確認一下
因為申請釋義沒有更改
之後第二次寄信及打電話被忽略,如果確定答案要更正的話就不排除向教育局申訴該承辦
人
謝謝各位法律界的前輩 雖然我也不太知道為什麼教甄需要考到這題,但還是希望大家能
給予我正確的法學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