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次事件
去買個晚餐,結果對方(一對男女)擋在正門口
後來我說 不好意思 借過一下
男方證人就回嗆我說 你在囂張什麼
我語氣也沒不好
不過對方感覺是在刻意惹事
之後我要走後 對方兩位拿著雨傘擋住我去路
後來我碰觸雨傘瞬間對方告我傷害。
男方證人叫女方告訴人告我傷害
證人還叫女生把臉弄紅一點
重點是我根本沒碰到女生。
我請警方調閱監視器 結果也沒有照到。
後來第一次偵查庭開完後
告我的女生爸爸之前在地檢署前說要讓我死
就開始狂打雨傘打我打到雨傘碎掉
拿出鋼筆要戳我頭
掐我導致不能呼吸
不知道開第二次偵查庭
是因為我又寫答辯狀的關係又要開一次還是怎樣
目前對方只有證人 (滋事者)
沒有任何其他佐證
不知道後續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另外我出庭後是否可以請警方保護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