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因保險公司的行政疏失導致契約未成立
現在想要申請評議恢復契約,但是碰到一些問題
新手第一次發文,敘述太囉嗦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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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去年12.29投保醫療險
經過補病歷,體檢通過後
2月多保經說要拿批註同意書給我簽(要加費跟除外)
問最晚可以到什麼時候?他說3月中前簽都可以
然後大概3月初簽完,過陣子保經業務通知我契約2.24被保險公司註銷了,因為批註書回去的時間逾期
整張保單就沒了
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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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原因是這樣:
保險公司給他的照會文件回覆日期是2.17-3.17 (就是要將批註同意書繳回公司的期限)
但是照會單上面又寫了"於五個工作天內回覆"
所以一共有兩個日期,一個是五個工作天,一個是一個月
為方便理解
照會單上的回覆日:簡稱A日期
保險公司強調的五個工作天:簡稱B日期
保險公司說法:文件回去時超過B日期,所以契約註銷不另通知
保經業務說法:文件作業的時間是以A日期為準,毫無例外,這次是保險公司核保員疏失,不小心契約註銷但不願承認錯誤
然後他調出過去十幾份批註同意書,以過去的照會文件為證,每張都有寫五個工作天回覆,但是
1.日期真的是以A日期為主,因為保險公司的網站有清楚紀錄核保受理文件的期限,該期限與紙本的A日期一致,並非是B只有五個工作天
2.一堆契約都是超過B日期後,文件才回去,依然正常核保完成,別說五個工作天,十幾個工作天文件才會去的情況也有,因為文件都有在A日期前回去(我覺得保險公司針對我,但不知如何舉證)
3.過去大部分的A日期約7天~10天,但我這件的A日期長達一個月,所以有可能是保險公司日期打錯(但是保險公司不承認)
所以不是保經業務的疏失,是保險公司的疏失
看保經提供的核保資料,保險公司對我用了不公平的雙重標準,其他保戶用A日期受理,唯獨對我用B日期受理,害得我契約提前被註銷
保經後續要求保險公司恢復契約,但是保險公司一直鬼打強說有說五個工作天,所以不負責
現在只能走評議申訴保險公司恢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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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益的是:
1.去年底投保的商品已經停售了,加上現在我又多了新體況(保經說現在重保可能會被拒保),我覺得我的權益嚴重受損,但是在法律上構成權益損害嗎? 保險公司會不會反駁契約未成立生效,何來損害?
2.契約在成立之前就因為行政上的疏失導致契約未成立,可是我已經提供了個資、相關病歷報告、做了保險公司要求的身體檢查並通過,保險公司也發了加費的批註同意書,本來照正常流程走將在3月時生效的契約,因保險公司逕自將契約註銷,所以我什麼保障都沒了,如何主張保險公司單方面違反締約承諾造成損害呢?
3.就算確實可以證明保險公司有疏失,但即使保險公司核保程序有瑕疵導致契約未成立,可是契約就是沒有成立,保險公司如果仍然拒絕恢復契約的話....,用保險法54條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及保險法54-1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用這兩條要求保險公司履行承保義務,行得通嗎?
4.還有沒有其他法條或判決,可以更有力約束保險公司履行承保義務恢復契約呢?
先謝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