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一下
A 向 B 20年前有借錢的事實
當時年代久遠 加上兩年是好友關係 於是就沒有實質上的借據存查
僅用記錄在本子上的方式寫下 總共的借貸金額為多少
此後 A 每個月攤還一些金額 (金額大小幾萬幾千不等)
有時以現金直接償還 有時以臨櫃匯款償還(有匯款單)
由於有金額入帳到 B 的帳戶 於是 B 可以刷簿子來確認金額入帳
但是 B 卻沒有按時去刷簿子 而幾年前簿子也弄不見
A 雖然留有匯款單 而清償完之後 認為債務已清 也將匯款單銷毀
結果 B 卻說想要了解 入帳的金額是否符合欠款
雙方似乎都沒有實質證據可以證明 有拿到錢 或是 有交付錢
請問這樣如何去處理這樣的問題??
我是指說雙方在法律的行為下 應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