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校門外撿到皮包,交給校警,校警說沒有學生證+校外,不算學校事務,
加上他們也沒法上戶政系統,要我親自跑警局做好事....之後警察問我要不要
留詳細資料,還是手機姓名就好?我因為要趕實驗,就簡單留手機姓名就走了。
事後沒下文。不過當下其實很緊張,怕會不會裡面東西掉了怪我?
所以我好奇3種狀況:
1
今天我看到一個手機或皮包掉在那邊,我啥都不做就離開,
我想法律上應該算沒有刑責對吧?
2
但如果我已經把東西拿起來了,但這時想到麻煩+風險,所以來個【回復原狀】
放回原本的地方,到這時都沒有通知任何人。請問如果之後有被監視器拍到或有證人
作證說我把別人手機皮包丟那邊,請問這樣會有刑責嗎?
3
假設我有看到聯絡資料,沒透過警局直接給對方通知,或是撿到的是手機,對方
主動來電,但是口氣很差我很肚爛,一樣想來個【回復原狀】,放回原本地方。
請問這樣又會有刑責嗎?
簡單說2和3的狀況,我已經有介入,然後3是失主也知道了。
請問這時我沒時間親自歸還,但也沒有占為己有,單純想【回復】原本遺失的
狀況,這樣可以嗎?還是這時我有義務一定要跑警局或是約對方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