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因恐嚇危安案件到派出所報案,朋友有跟我討論過一些問題
其中關於提告期限的問題,我跟朋友說刑法305恐嚇危安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告訴的期限不是看刑訴237的六個月,而是要看刑法第80條的追訴時效
依照恐嚇危安的法定刑是最重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追訴時效是10年
但朋友到派出所後警察跟他說提告不可能10年這麼久,而且追訴權是檢察官的權力
警察沒有權力去判斷追訴時效是否已經超過,所以請朋友要提告的話就要盡快
不要超過半年,因為受理報案的時間跟檢察官的追訴權是不一樣的...
請問各位前輩,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小弟從刑法第80條去判斷非告乃罪的告訴期間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