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描述:
朋友A告知家裡有狀況,
需要週轉,會算利息給我,由於朋友A已從事公職許久,相對之下算是有保障,於是我有簽借款契約+本票,把金錢出借。
但後來,朋友A無意間說出,其實是簽賭欠了地下錢莊與代書錢,每個月光付利息就壓得喘不過氣,有想要跑路的念頭,加上某個情況得知,原來朋友B, C, D都有借錢給朋友A,
目前朋友A是繳款正常,但偶有遲繳。催促還找得到人(但...很怕他不見)
請問各位前輩,可以在借款契約尚未結束前,就做本票裁定,要求每個月從薪水扣錢來償還借款嗎?
若是在契約尚未結束前,就做本票裁定,我觸犯什麼罰則嗎?
很怕朋友A就跑了,或是還不出錢被錢莊怎麼了,
那出借的錢就GG了,當初是因為說家裡有狀況要週轉才借的,沒想到是賭債欠錢。
還請各位前輩,若有類似經驗,指示一下小弟應該怎麼做?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