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想問以下問題
該工廠是民國78年7月15日成立
1.先前勞保、健保、提撥皆由雇員自付,雇主行為明顯違法!而雇員是否能向雇主追討自
付的金額?
2.部分雇員實際上並未拿到退休金,但卻被要求簽署已取得退休金的證明,雇主該作為應
也違法!那出於非自願卻簽名的雇員是否也有違法問題?
3.雇員原投保於舊制勞保,目前則已辦理退休,由於有上述非自願的簽名行為,則能否追
討回未取得的退休金?
4.八月底工廠將被總公司收回,爾後只會留下少數幾人,其餘雇員將全部沒工作,這樣可
否要求資遣費?
p.s.已查閱相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由於這領域
實在不熟,因此發文請教,謝謝
由於發文時有點急
因此文章通順問題就疏忽了
也感謝L大的提醒
希望好多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