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nkiJ (yonkiJ)
2017-08-17 19:21:05我今天早上收到了台北警察局的傳喚通知書
我打過去電話問我怎麼了
他說我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我4年前依例帳號有在成人區上傳一部影片被盯上了
可是我不記得我有上傳這部影片
帳號在幾年前就借給朋友使用了
也不是我再用
請問一下如果收到傳喚通知書 一定要過去到案說明嗎
我人在高雄 上去台北很不方便
被告還是證人?證人有作證義務 無故不到得拘提;被告無故不到 放棄陳述 可能徑為判決(印象中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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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kiJ (yonkiJ)
2017-08-17 19:28:00上面只有寫 被通知人那影片是在還沒修法時上傳 那時候好像只有輔導沒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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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kiJ (yonkiJ)
2017-08-17 20:01:00不是未成年的 是看起來很20幾歲那種那個女生也有在影片中說他已經高中畢業了 沒讀大學我不知道警察這樣要怎麼定我罪
想太多.不是警察定你罪.不過根據你的回答.也可能會有不必要的出庭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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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kiJ (yonkiJ)
2017-08-17 20:37:00Q Q 謝謝大家
作者: samnpc 2017-08-18 07:26:00
通常沒有在移案的
不是看上傳時間,是看你影片最後還能看的時間修新法後,如果舊影片還能持續看,一樣適用新法還有現在檢察官很會玩身分轉換的,先列證人再轉被告強迫犯人必須得供出自己犯罪經過,否則也是偽證罪如果直接用被告 沒義務講實話,但先把你當證人你就必須講實話,講完再改列被告即可
樓上見解完全錯誤,刑法是以行為時為基準,自然是以上傳影片的時點作為法律適用的事實基礎。另外,檢方將證人轉被告是被告身分成立的老問題了,故意把被告當證人傳,先前陳述會因違法取證欠缺證據能力。而且原PO看來只是去警詢,看來還沒有確定,建議原PO把帳號出借的相關紀錄提供給警方。
如果你的影片還能持續看,代表你的行為還沒結束我想這類問題,必須去了解何謂真正行為結束時間
散播猥褻物品罪不是狀態犯。 如果以網路資訊的永存性來看,照某U見解,所有透過網路進行的犯罪行為永遠都在進行中,追訴期間永遠不會到期是吧?散播猥褻物品罪是行為犯,以行為時點來判斷。
你如果把影片刪掉了,就算是行為終止了啊如果影片刪掉,但別人有備份,別人再散佈那是他的事了另外,不得以網站未提供刪除功能為由 辯稱行為已結束
還行為終止咧,行為犯只要行為著手到行為完成就成罪刑法哪裡有行為「終止」?平行時空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