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的各位大家好, 一點問題想請大家解惑.
6/13發生車禍
雙方均有受傷, 有報警, 有筆錄, 現場完整
初判表: 對方違反交通號誌(闖紅燈)
我方無發現肇責
和解內容:對方負責維修我方車損, 於警察局和解, 無公證人.
和解書上有註明放棄刑民事訴訟權, 已提告需即時撤回.
和解後對方就拒接電話, 車子放在車行好久了.
問題:
Q1. 詢問了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說這張和解書無法強制執行.
也無法送公證, 但因對方未履行承諾 可以提告.
請問刑民事都可提出告訴嗎?
Q2. 刑事附帶民事告訴是指 刑事告訴一審判決後10天內提起訴狀嗎?
所以我必須先遞純刑事訴狀, 待一審判決被告有罪後再遞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嗎?
Q3. 刑事告訴於事發六個月內提出,
所以我於12/13(保險一點12/12)前去地檢署遞狀就可以了嗎?
先在此感謝各位的回答/幫忙, 內容尚有不足, 還拜託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