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上個月的事
我朋友是公車司機
準備進站載客時,
兩台機車擦撞後碰撞到公車
(公車當時是靜止狀態,因為前車停下來)
擦撞的兩台機車
一台以下簡稱A女
另一台以下簡稱B男
公車當時的位置在慢車道
兩台機車在內車道碰撞
A女的機車再撞到公車
B男沒事,可是A女臉部擦傷
後來警察的初步判定表寫
1.A女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
2.B男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3.公車暫停不當
目前A女申請調解委員會
她表示醫療費用一萬元
要我朋友負責一半的費用五千元
公車被兩台機車波及到也有損傷
公司那邊的維修報價單報出來維修費也要五千
兩台機車擦撞 撞到靜止的第三車輛
請問A女這樣要求賠償是合理的嗎
朋友是有打算再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