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事故說明:
行經大漢橋機車道
一路靠左行駛
即將到出口準備下橋處
因與右車道機車並行
所以稍加速往前避開並行騎車
此時右方車突然切向左車道
同時打左轉燈及回頭看車子
於是對方機車後輪碰撞到我方機車前輪而摔車腳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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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到場拍照(無行車記錄器),對方也到醫院檢查
對方太太表示機車跟身體都有傷問我們要賠多少錢,並以急著接小孩為由先行離開而未做
筆錄
事後電話聯繫表示如果要和解
要求我方必須於製作筆錄時
“不可敘述任何有關對方違規情況”
若造成對方“無法順利向公司及勞保保險申請公傷假和費用”就不和解
並“提醒”我們
『對方有帶傷若進訴訟,加上是對方的後輪“被前輪撞”,所以會判我方賠償的機率最大
』,以對方家開汽車保養廠,時常處理車禍意外的經驗要我們好好想清楚。
我們認為筆錄應該按實際狀況告知記錄,和解條件不應該影響筆錄內容所以這部分沒有配
合對方要求
想請問:
和解條件要求筆錄不可寫對方違規
但若當事人認為己方是直行車且已應注意有注意的狀況下,要怎麼不提到對方並非“應注
意而未注意”造成車禍意外???
筆錄如果沒有填寫事實,若被依內容提告,再敘述事實的話算是偽造嗎??
如果想這樣的狀況
通常裁決會因為對方有傷(對方說有骨折),且是後輪擦撞前輪,而判定我方責任就是比
較多嗎???
對方強調送裁決我們一定是判賠方,配合和解條件做筆錄的話至少會有拋棄刑事民事訴訟
的保障,對方也絕對不會事後找麻煩(全程私下口頭保證)
因為接下來就是要上調解庭了,想瞭解上述狀況,提供我們因應對的方式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