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最近拍得一筆法拍屋。
利用下班時間去該物件走了一趟
發現原屋主積欠兩年的管理費
且該社區的主委表示:希望未來有機會能夠代為清償積欠的金額
而後我和保全私聊得知,該建物之前發生諸多住戶積欠管理費,
其總金額高達40萬還是後來在某任主委積極催款後才回收回來。
關鍵是就在我得標後的幾日後,管委會開會於規約中追加數樣條件,其中之一:
房子轉售後積欠管理費須由下任屋主無條件繼承
我對於這追加條款有些疑問:
一來法院公告沒有主張要法拍得標者負擔這筆金額。
二來這條款的追加時間太過敏感。
我是否可以在過戶之後主張說不繳交這筆管理費?
理由是管委會的執行不力以及這追加條款的時間疑義。
謝謝進來關心我這篇問題的版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