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本人於106.10.23日收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隊通知書」案由為「
妨害名譽案」一案,並於今日106.10.30日前往該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製作筆錄
,筆錄詢問之案件為有關106.9月初臉書【爆料公社】之他人文章「富商,律師,性侵」,本
人回覆之內容為『是否有人敢TAG她看看?』,並同時附該疑似當事人之公開相片,上開內容
即被截圖提請警察偵查.
1.請問各位律師,本案件之妨害名譽理由為何?
2.為何我詢問刑事警察該案之告訴人是誰卻不得答案?
3.刑事警察如何取得我的聯絡資料?因為臉書帳號使用本名?
4.其它使用暱稱者或非本名留言者是否即不被偵查?或偵查不到?
5.本人居住及該案留言發生地均為外縣市,是否可申請依原告就被告?
備註:
1.上開相片本人未經修改即留言送出,後經社友提醒即做部分馬賽克處理,可被截圖提請的
是未處理前.
2.文章發表後,發文者皆未有後續回應,讓我覺得事件應是抹黑,也就沒有後續追蹤及刪除
上開相片.
3.發文者及內文小姐刑事警察截至目前仍找不到,找到的是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