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是我太太,事情是這樣的
太太任職於產後護理之家
今年度的評鑑老闆指使她假冒負責人(因長相有點像)
參與評鑑的事情,現在評鑑已經結束了,她開始有點擔心這樣是不是會有責任
到今天才跟我說她有假冒負責人的事情,以我粗淺的知識
這應該構成「詐欺」行為了,如果這個時候去衛生局自首的話
會不會比較沒有責任呢?還是要直接到警察局備案?
畢竟如果未來太太到其他地方任職,不巧被當時的評審委員認出
這應該就會麻煩了....
另外也因為有超時加班而沒有給應有的加班費,一個月大約是200多小時
目前所知是因為人力不足才會如此,由於產後之家的嬰兒室必須有一人固守在內
太太就因為沒有辦法去上廁所憋尿,因而導致泌尿道感染而入院治療
而入院治療實屬不可抗力,公司一樣扣除了病假、全勤的錢
另因有跟公司簽了約,但是太太卻也沒有拿到另一份的合約影本(一式兩份)
但因公司連續兩個月遲發薪水,也因無依照勞基法規定核發加班費
公司是否構成違約呢?
太太因為這樣也有交離職單,離職單的原因有寫清楚是因為
不滿薪資算法。
現在公司又要求要返還簽約金,可是就像剛剛講的,有遲發薪水、因工作導致住院
這樣是否能夠避免返還呢?
以上我們有到勞工局那邊諮詢,但是得到的答案卻不是很有幫助
甚至諮詢的律師也是不知道法規,只要我們申請調解而已...
所以以上的問題簡述就是:
1.因為老闆指使假冒負責人面對公家機關的督考,是否有什麼法律責任?
若自首,能否力挽狂瀾?公司又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2.因有簽約,但是公司遲發薪水、沒有給予應該的加班費及沒有另一份影本給予
以及工作造成的感染而入院,這樣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呢?
或者公司本身就是違約了?
麻煩有經驗的大大能夠協助解惑,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