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合意管轄後可以依普通審判籍起訴嗎?(民)

作者: kymco9999   2017-12-18 21:53:06
民事訴訟的合意管轄是這樣規定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想請問的是
如果當事人雙方合意管轄,由A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那往後發生糾紛,當事人一造可以以他造住所地之法院起訴嗎?
還是只要有合意管轄就不能以普通審判籍或特別審判籍之法院起訴?
謝謝喔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12-18 23:09:00
起訴時法院不會知道當事人之間有沒有特別約定的合意管轄,所以還是會依照其他法定程序來決定是否有管轄權及是否受理起訴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2-18 23:10:00
如果非專屬管轄事件,那就看雙方管轄之合意是排他還是併存型,沒有明定就排他。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12-18 23:10:00
一般而言合意管轄是在一方提出抗辯時才會特別處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2-20 20:20:00
看看民訴第26條、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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