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法28條 法人不得舉證免責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7-12-21 17:06:51
如題
民法28條中法人對董事或其他具代表權人於職務執行期間為侵權行為
付連帶賠償責任
但我想問
為何該法條下
法人不具舉證免責的資格?
這樣設計是為了避免邏輯上的謬誤
還是另有其他的立法目的
看了王師的民總後還是不太能理解...
感謝各位先進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12-21 17:43:00
https://goo.gl/S5tniG 立法理由參考一下
作者: yufat (barca)   2017-12-21 19:57:00
法人實在說 法人代表人所為之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不能舉證免責是要跟188比較而已 另外民總法人那一節基本上全部跳過 看公司法就好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12-21 21:02:00
法人又不是只有公司...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2-21 22:36:00
代表是很強烈的身分 倘甲代表乙 則甲所做行為"就是"乙的行為 法人本身不會"做出行為" 行為是人做的 所以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在職務方面的侵權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要抗辯 直接放在代表法人的自然人的系爭行為非侵權行為就足夠了 民188的是雇主對雇員職務上所為侵權行為之連帶雇員不能代表雇主 立法施以連帶責任的基礎並不相同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2-23 13:38:00
28是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188是一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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