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
想請教一下拋棄繼承的程序問題
我的岳父過世了
他和我岳母很久以前就離婚,我太太從小就跟著我岳母,也遷離戶籍
我太太有兩個兄弟
在離婚,以及我岳父的父母也已經過世的狀況下,就輪到我太太和我兩個小舅子繼承了
我太太在駐外單位辦理她和孩子的拋棄繼承申請書,也認證了我一位小舅子為代理人
文件寄回台灣之後,發現我的兩個小舅子因爲要出國所以提早自己先申請拋棄
我的小舅子說他收到我太太寄的文件,已經拿去法院,結果法院說我的太太和小孩不需要
辦理拋棄......
我覺得好像哪裡不對勁,可不可以請各位前輩幫我分析一下
我們目前是打算再認證我的岳母為代理人,再次幫我太太和小孩去法院遞交。這個作法應
該不會有問題吧?
真的再不行,也只能買機票讓我太太親自跑一趟了
謝謝各位前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