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下因住所漏水,而與樓上有漏水糾紛,我提出損壞賠償。
日前也向法院提出驗漏公司(有相關證照),法院當下有問對方是不是同意,
如果不同意可自行提出驗漏單位,只是提出的人要先出資代墊,
於是在對方拒絕提出驗漏單位下,法院以我方提出之檢驗單位進行驗漏,
即是法院發函給檢驗單位,並由我代墊檢驗費,目前已完成驗漏報告。
在驗漏那天,我有放對方指定的水電師傅進來,當下只是想讓他們當見證人,
但我沒放對方進入我家。
之後我在驗漏報告出來後,依據我浴室損失的估價單提出新的賠償訴狀。
這一兩天在下收到對方新的答辯狀,大意是說他在驗漏那天放進來的人,
是以驗漏的身分進入我家,內容提及對方檢驗師傅的測試經過與結果,
最後的總結是,漏水不是他家弄出來的。
問題:
目前看來對方的檢驗程序並沒經過法院同意與承認,而且找來的是與漏水
無關的甲級電匠。
我想請問:如果要反駁這種非雙方同意及法院見證的檢驗程序,該如何提出,
或是該以哪一款法條/ 規章進行抗告?
以上,謝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