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
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而何種行為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施,其具體方式
亦不外二種情形:
一、締約詐欺
二、履約詐欺
其中的「締約詐欺」:
即被告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
讓自訴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
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
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
也著重在被告取得物品之過程中,有無實施該當於詐騙行為之積極作為。
想請教LAW板的大家
案例如下:
經銷商A跟製造商B進貨來銷售
但經銷商A因銷售方式與製造商B所規定之銷售方式有落差
導致製造商B要以提高進貨價來懲罰經銷商A
但是提高進貨價的通知方式並不是直接告知經銷商A說:
"因為你賣的方式不對又不改善 所以我要懲罰性的提高你的進貨價"
而是請負責的業務拿一張公告給經銷商A
而公告上寫著:
"由於原物料上漲及工資上漲
所以通知*所有經銷商*於XX月開始所有商品的成本價皆調漲"
由於是業務拿來的 且有蓋製造商B官印的公告
經銷商A不疑有他 接受了漲價的資訊
此時業務順手拿出新的合約跟新的報價單要求經銷商A來簽約
經銷商A為了繼續銷售製造商B的商品故直接簽訂合約
也依約以新的進貨價來銷售
過了半年後 經銷商A發現由製造商B所進貨之商品銷售量大幅滑落
驚覺有異
經查詢才發現其他經銷商的賣價都無變動
只有經銷商A的賣價比其他經銷商高
試問案例中的經銷商A是否可以告製造商B "締約詐欺"?
或者製造商B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謝謝大家
不找律師嗎?同樣的可樂,全聯賣36,頂好賣45,然後呢?
就你菜啊,你可以不要賣,經銷商拿的成本比別人高,不就是你不行?現在是要用天眼看合約嗎?不是叫你找律師了你才搞錯方向
作者: hidog (.....) 2018-01-09 13:39:00
法律顧問很嫩不會換一個嗎zzzz
作者: samnpc 2018-01-09 13:39:00
商業行為很難證明,他可以辯稱別家也有漲,只是因為某些原因又有折讓
就算沒有漲價通知單, 有約定經銷商就一定是相同進貨價? 每一筆訂單是雙方合意的獨立事件,不是?
製造商訂的價錢 過高你可以不買啊他原料上漲 但賣別人低也是他的權利除非你們有合約 你們進貨價一定要跟別人一樣不然他愛用什麼原因漲價 你買了都是自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