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eym06 (??)
2018-02-06 21:16:42補習班販售課程
堂數型
於定型化契約手寫六個月
備註寫展延至12月
當事人只知道這些課程可以上一年
現在想根據補習班引用的退費法規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
補習班表示已經超過上課期間內不能退費
問題是一開始當事人也沒有說要展延課程
只知道這些堂數有一年的時間可以上完
補習班是不是變相把一年的課程寫成6+6讓後面半年是展延狀態
從而相對縮短學生可以退費的期間
如此合法嗎?
還是就剛好讓他鑽到漏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