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3張本票,金額各是20.20.60萬
106.07月時已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確定書
但一直沒有去查債務人的名下財產
(債務人99.9%名下無財產,所以沒有去任何動作)
剛發現債務人的本票簽票日期是104.06.01
上網查了一下,本票時效性好像是3年?!
意思是我如果沒有去申請債權憑證,今年6月過後我本票的時效力就不存在了嗎?
因為對方的家人,有固定每個月還錢給我,加上第一次遇到這種事
除了這方面的事情不太懂外,也想說對方家人有還錢給我就好
所以沒有再去做什麼進一步的舉動了
想請問,
Q1:一定要去申請債權憑證嗎?
Q2:我有上網查些資料,必須先申請執行,執行無果才有辦法拿到債權憑證嗎?
且申請執行須先繳交千分之8的金額? 不能我直接申請憑證就好了嗎?
Q3:去申請債權憑證的話,這樣本票還是會在我這邊嗎?
還是是拿3張本票,去跟法院換債權憑證回來,本票就在法院那邊了?
Q4:(延Q3,如果申請完憑證,本票還是在我這邊的話)
因為我有和對方家人說好,還20萬金額我會歸還20萬本票1張
這樣假設我今天去申請了金額100萬的債權憑證,之後歸還了本票一張
我需要再去換張剩餘本票金額的憑證嗎?
第一次借人錢,就遇到這種鳥事,10幾年的友誼就這樣沒了,雖然他家人
有每個月固定給我錢,但對這筆債務還是半信半疑的,還好我有本票保障
,不然我想這筆錢可能就這樣飛了。而且還跟我喊打折,我現金出去,不談
任何利息了,還要虧本回來,真的很無言...
小弟比較沒有法律知識,也很少在這版po文,如有什麼不妥再請告知
懇請指教&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