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今天很無奈被警察叫去做比例,因為我和我哥哥大伯控告我恐嚇罪
事情經過
祖母最近剛過世,祖母的子女們在遺產上有些爭議
我兄弟倆受到兩個姑姑的委託到祖母家去找大伯和叔叔討論遺產分配的問題
因為祖母沒有留下任何遺書,所以我就主張由所有子女平均繼承
討論的過程中有討論到上一輩債務糾紛以及私人恩怨
叔叔就厲聲斥責我們根本沒有資格來談遺產,而且對長輩不能講話這麼沒禮貌
接著我哥哥就站起來指責我大伯說他一點都沒有長輩的樣子,還遷怒不相關的人
緊接著我叔叔就站起來拍桌,然後我大伯就打電話報警
然後大家各自回座,繼續討論事情,十分鐘後警察到了
大伯跟警察說我跟我哥哥來恐嚇以及暴力討債跟私闖民宅
警察問了事情的經過,聽了我跟我哥哥的陳述之後覺得沒什麼問題就請我們回家了
一個禮拜後我接到警員電話要我和我哥哥去做筆錄
原因是我大伯一直去警察局報案,堅持要用恐嚇罪名成案那天的事情
雖然之前幾次警察勸導他說這種事情很難成立,因為大伯他有私下錄影
給警察看過,當天並沒有任何的恐嚇罪名的構成要件
之後大伯投訴到立法委員,抱怨警察都不作為,於是我們今天才被叫去做筆錄
警察像我們轉述說大伯他心生畏懼
覺得我們半夜去按他家門鈴,還要扶養一個孫子,每天活在恐懼之中,於是堅持要提告
雖然大概知道應該是不會起訴
但是請問有沒有辦法提早防堵他繼續浪費司法資源,以及使用這種方式騷擾我們?
如果罪名最後不成立,請問有沒有辦法告他誣告?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
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告訴人所訴事實,即使無法證明實在,也不必然
構成誣告罪
因為他的行為已經明顯符合前兩項敘述了
想請版上的法律知識人指點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