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事情經過:
在去年2月與一位阿婆發生車禍,中間經過一次調解不成功,之後雙方不約而同,在法律
追訴期六個月之最後一個月,寫狀紙向地檢署提告過失傷害罪。雙方互告下分為兩件案號
,不同股別,不同檢察官負責。
二、問題:
雙方和解問題談不攏,對方堅持自己無錯,不願意賠償我任何損失,還要我保險公司賠償
給他。
最近要先開阿婆告我的庭(阿婆是告訴人,我是被告),如果我在這ㄧ
庭先讓保險公司賠償阿婆,那我在後來的庭(我告阿婆,阿婆是被告),會影響到我提告
的權利嗎?如果我先讓保險公司賠償給他,他撤告,我還能行使訴訟權告阿婆過失傷害嗎
?
感謝各位回答,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