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對「容許信賴原則」有一點疑問
以下針對目前自己所學的作論述
有可能是我認知有錯
還請大家體諒
若要主張容許信賴 須滿足兩點
1.已遵守注意義務(遵守交通法規)
2.有無可充分避免之情況(有閃避、迴避之可能性)
疑問一
為何眾多案例,駕駛人已遵守交通規則,突遇行人衝出,仍依過失致死判刑?
實務上非常難主張容許信賴
疑問二
第2點,若用第2點斷定駕駛人有閃避、迴避之可能性而不能主張容許信賴,現在又回到一
個問題,如果可以迴避、閃避,誰會想故意去撞人?
這樣不就等於間接說駕駛人是故意殺人?
抱歉 問題有點奇怪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