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能請教各位大大:
前配偶與我離婚已逾3年,
若前配偶聲請民事訴訟: 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並另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訴,
現在未成年子女由前配偶帶在身邊.
1. 請問若前者勝訴(爭到監護權)或敗訴, 會影響後者之給付扶養費之訴訟嗎?
2. 可影響小朋友監護權歸屬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呢?(小朋友非強褓期)
3. 前配偶所提出之前者訴訟, 在聲請狀第二點: 並"未"勾選:
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故聲請就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的行使與
負擔, 依民法(__第1069條之1 __第1089條之1準用)
__第1055條第1項酌定
__第1055條第3項改定 由聲請人任之.
亦未書寫相關文字, 請問這樣提訴有效力嗎?
4. 前者之提訴, 前配偶需支付法院裁判費嗎?
5. 後者之提訴, 我與前配偶原離婚協議書中已有相關約定, 由我每月給
付一筆金額, 前配偶反悔且獅子大開口, 請問原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有
法律效力嗎? 是否可作為呈堂證供?
6. 因前配偶提2訴所持之理由幾乎完全相同, 可向法官申請2庭合併審理嗎?
因2訴開庭日接近, 可否於開庭前向法院聲請併案辦理呢?
非常感謝各位撥冗解惑,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