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定期幫親戚寄藥品到國外,
個人用藥一兩個月寄一次,
好幾年都沒問題。
最近幾次卻一直被海關攔,
理由是根據輸出規定的523條:
「出口人用藥品須申請輸出許可」。
https://goo.gl/gaCZ5Q (word檔)
可是我查他上面寫的法令依據的藥事法,
其中關於輸出的有這一條:
第 56 條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
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發給輸出證明書。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
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照字面上來說應該就是說,
出口證明是輸入國家要求時才需要付,
輸入國家沒有要求就不用附。
我寄藥給親戚好幾年了,
我可以確定在他住的國家是可以寄個人用藥的,
我也在寄藥時附上我的說明,
不過台灣海關還是把我的包裹退回來,
要我根據出口規定523條申請輸出許可。
請問,
藥師法說不用申請輸出許可,
可是海關還是要我依523條申請輸出許可,
海關可以這樣做出超過藥事法的要求嗎?
我是不可能去申請輸出許可的,
如果海關的要求是對的我就照要求以後不寄了,
如果海關的要求是錯的哪我會寫信去抗議。
還麻煩了解的版友幫我指點一下。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