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x87p (Skier&Boarder)
2018-04-23 14:48:41我有定期幫親戚寄藥品到國外,
個人用藥一兩個月寄一次,
好幾年都沒問題。
最近幾次卻一直被海關攔,
理由是根據輸出規定的523條:
「出口人用藥品須申請輸出許可」。
https://goo.gl/gaCZ5Q (word檔)
可是我查他上面寫的法令依據的藥事法,
其中關於輸出的有這一條:
第 56 條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
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發給輸出證明書。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
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照字面上來說應該就是說,
出口證明是輸入國家要求時才需要付,
輸入國家沒有要求就不用附。
我寄藥給親戚好幾年了,
我可以確定在他住的國家是可以寄個人用藥的,
我也在寄藥時附上我的說明,
不過台灣海關還是把我的包裹退回來,
要我根據出口規定523條申請輸出許可。
請問,
藥師法說不用申請輸出許可,
可是海關還是要我依523條申請輸出許可,
海關可以這樣做出超過藥事法的要求嗎?
我是不可能去申請輸出許可的,
如果海關的要求是對的我就照要求以後不寄了,
如果海關的要求是錯的哪我會寫信去抗議。
還麻煩了解的版友幫我指點一下。
謝謝大家。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4-23 14:53:00523 不是輸出證明,是 "藥品許可證影本"
作者: purplebfly (紫翔) 2018-04-23 21:15:00
讓我想到航站情緣的劇情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23 22:19:00那你應該去了解,是不是輸入國因為反恐還是什麼因素導致需要輸出國家的相關證明文件??
不行,要依法行政,這是個行政處分,有異議就訴願,然後走行政訴訟流程原則上回答你,至於細節到底海關有沒有依據是你自己要去找資料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4-23 23:23:00如M網友所述,輸入國 過去 沒要求不代表 現在 沒要求。故發問人擬推翻我海關行政處分正當性,應舉證證明輸入國現在的法規規定並未要求藥品輸入證明法規會改定的。
使用規則(法規命令)當然可以規範法律未規範的更細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