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網友好
因公司近期遭逢巨變
因此目前上級是要求職員要到另一個廠區上班(距離原廠區約20公里)
雖公司有提供交通車
但是要求職員提早50分鐘到達原廠區搭車
但乘車的這段期間,看起來並不列入上班時間
因原本上班時間就比其他公司早(07:40),
現在又需額外再提早50分鐘至公司搭車,這樣大約每天要06:30就得出門,
實在是不堪負荷
因此萌生了想要想要另謀他就的念頭
想請問各位法律專業的網友,
這種非自願而被調離原工作地區的狀況,若想離職是否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呢?
以上,麻煩各位幫忙解惑了
感激不盡!
(因手機排版,若閱讀有困難還請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