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此種狀況可否請求公司資遣?

作者: maikfan   2018-05-04 02:15:03
各位網友好
因公司近期遭逢巨變
因此目前上級是要求職員要到另一個廠區上班(距離原廠區約20公里)
雖公司有提供交通車
但是要求職員提早50分鐘到達原廠區搭車
但乘車的這段期間,看起來並不列入上班時間
因原本上班時間就比其他公司早(07:40),
現在又需額外再提早50分鐘至公司搭車,這樣大約每天要06:30就得出門,
實在是不堪負荷
因此萌生了想要想要另謀他就的念頭
想請問各位法律專業的網友,
這種非自願而被調離原工作地區的狀況,若想離職是否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呢?
以上,麻煩各位幫忙解惑了
感激不盡!
(因手機排版,若閱讀有困難還請包涵)
作者: adamas0422 (衝刺吧 男孩)   2018-05-04 06:00:00
直接打電話問桃園市勞動局啦
作者: alog (A肉哥)   2018-05-04 08:32:00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252/可申請這個 但剩下問勞動局
作者: cck525 (′˙ω˙‵)   2018-05-04 10:36:00
「遷廠即為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之一...仍屬非自願離職」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5-04 19:00:00
這算是遷廠???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8-05-04 20:53:00
試試看 目前多半是用30km當認定 但是實際上已經影響到家庭生活的狀況下 當然就早點跟公司人資表達你的想法人資拒絕就問當地勞政單位囉
作者: yesohya   2018-05-06 17:04:00
找勞工局主訴那50分鐘要算加班費不然請資遣妳記得加班費要來回兩趟都算入我知道妳目標是資遣 先提加班費理由是 公司在風頭上給妳就要每個人都給 本來就很大可能願意直接資遣妳所以先提出"看似比較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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