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但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釋意旨,認為我國國民投保未經本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因此就台灣法令而言,認為所謂的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應該列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只是實際上台灣政府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債權人是否有能耐能查到境外保單的投保紀錄,這是有疑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