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版上的大大好,
小弟最近有意離職,
當初進公司的時候公司有給一份合約,內容大致如下:
於簽約日起算,任滿一年,每個月按月發給簽約金$2,000,每年到期後自動重新簽約,如該簽約日到期前提前離職,需給付已支付之簽約金
小弟是103/5/5到職,合約是從103/8/5開始簽(過3個月試用期)
現在已提5月底離職,公司要我付近2萬元的違約金
作者:
wwfman (ouch)
2018-05-14 12:52:00正式每月2,000是從103/8/5起算?如果是那要求還算合理除非扣掉2,000每月會低於基本工資或是找到破綻用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你能舉證可以要求給加班費,但是和違約金是兩回事從你推文看起算點算符合約定,但還是要看契約實際約定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5-14 13:48:00看起來概念上簽約金是公司給你以換取你在契約有效期間繼續維持簽約狀態,每個月給你兩千來換。文中所提的近兩萬違約金的計算,計算方式如何?麻煩先問清楚。公司向你要這筆錢,有義務指明其依據,不是單說違約金就可以要錢。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8-05-14 15:06:00簡單來說你的薪資單從 2017/8~2018/5 都額外給你多2000合約是到 2018/8 為止,那你提早離職就要還 2017/8~2018/5每個月2000的"簽約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