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QwVEY2c ]
作者: ceiba5566 (Ceiba56)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遭鋁棒打!他自衛被判刑還賠200萬 法官:
時間: Thu May 3 01:21:35 201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被告於103年9月9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3樓好市多賣場之停車場
,因停車糾紛與被害人林正奇發生爭執,過程中被告出手推被害人,致被害人往後倒而頭
部著地等事實……
(就是吳出手推了林,林向後跌倒摔在地上頭部著地)
證人潘永浩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是賣場收銀部員工,當時其要去停車場收推車
,突然聽到有人在吵架,其就轉頭去看,並往現場走過去,到案發現場其距離雙方約10公
尺,當時林正奇(年紀比較大,身形瘦小)與被告(身形高大壯碩)互相爭吵,林正奇手
握球棒作勢要打被告,被告身旁之女子一直叫被告離開現場不要跟林正奇吵,被告與林正
奇越吵越兇,突然見林正奇手持球棒就往被告打,被告用左手去擋球棒,同時用右手將林
正奇推開,林正奇被推往後倒地,頭部著地,之後就看到球棒掉在地上,林正奇倒在地上
沒有起來等語
(證詞:林拿球棒打吳,吳用左手擋住球棒,右手推開林,林倒地不起)
(之後有一些證詞,都差不多,就不列了。)
是案發時係林正奇先持鋁棒朝被告肩部攻擊,被告為防衛自身避免續遭林正奇傷害,而於
過程中與林正奇面對面站立時,以左臂抵擋,再以右手將林正奇向後推倒之事實,已堪認
定。
(法官最後認定的事實跟第一個證詞的內容差不多)
查被告當時偕同配偶前往好市多賣場,因與被害人林正奇發生口角糾紛,遭林正奇持扣案
之鋁棒攻擊,被告係對現在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身權益,所作出之反擊行為,因認其所
為係正當防衛;然被告身高178公分,體重122至125公斤,已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
(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20頁背面),身形、體態顯皆優於林正奇(林正奇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其身高167公分,體重62或63公斤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60頁),被告斯時若能適
時奪下林正奇手中之鋁棒,在奪取時或亦可能致生肢體拉扯,然此等較輕微之手段,應即
可避免繼續遭林正奇以鋁棒侵害,惟被告未思及此,猶擇自正面將林正奇往後推倒在地,
造成林正奇之重傷害,應認已超越其防衛之必要行為,防衛行為顯屬過當,爰依刑法第23
條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用期衡平。
(吳太大隻,林太小隻,吳被打應該先奪棒不應該動手推林,所以防衛過當)
總的來說啦,新聞報的跟法院判的差不多,這起新聞並沒有污衊法院的法官大人。
而且這個判決很短,內容很簡單,也沒有什麼記者看不懂的狀況發生,任何人都能看懂。
以後各位肥宅出門小心點,肥宅通常很大隻,8+9通常很瘦很小隻
當肥宅要被8+9打時,絕對要先練成一身可以空手奪白刃的技法
不然肥宅就等著去被關吧。
別說沒提醒各位肥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