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fulita (和泉政宗)
2018-06-06 13:11:36去年八月初我在FB上遇到有人用文字對我進行辱罵所以我向派出所報案提告妨害名譽,
今年一月底我是收到地檢署寄來的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
在地院分案之後就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
刑事的部分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後二月中地院判決被告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並未再提出上訴而我也沒打算上訴。
民事的部分二月中刑事庭法官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在地院分案之後今天我收到簡易庭通知書通知我在七月初前往簡易庭協商室調解。
當初我有要對方道歉但對方不願意,
而且從我去年八月初提告後一直到現在也沒接到被告的相關連絡有說要和解,
這裡我就有幾個問題了。
一、
因為被告一直沒有表達和解之意,
所以當天我可以直接表示既然被告一直沒有表達和解之意那我也沒打算和解嗎?
而不管對方屆時有沒有表達和解意願,
我直接表達不打算和解會影響到後續的民事判決嗎?
二、
通知書的注意事項裡有要我攜帶所主張之證物到庭,
當初我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時證據的部份我是直接引用刑案107年度偵字第XXXX號
證據,
我還需要再影印當初到派出所提告時的截圖證據嗎?
還是說我可以直接帶存有截圖證據圖檔的記憶卡去就好了?
又或者說我可以當場聲請調閱刑庭卷宗的證據?
三、
如果當天被告沒到的話,
那麼我是不是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而如果當天調解不成立的話,
那麼我是不是可以聲請即時展開辯論?
還是說我得要等日後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