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各位
因為先前離職的公司是4周變形工時
月薪33000(底薪25600+其他獎金:全勤1000、績效4000等等)
每個月上班16天休14天
一天上班10小時+2小時休息
總上班時數:10*16=160
(1)
先前請病假
公司算法是:
扣______(a1)全薪33000/16/2=1031.25(因為是病假故除以2)
______(b1)全勤1000
______(c1)績效1000
所以當月薪水是33000-1031-1000-1000=29969
(2)
後來離職
但有特休3天(沒休息故換錢)
公司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
算法是:
給_____(d1)全薪33000/30=1100
1100*3=3300
以下是我的疑問:
疑問(1)
請病假的算法
不是應該扣_____(a2)底薪25600/16/2=800
_____(b2)全勤1000
_____(c2)績效4000/16=250
若依照公司原本算法
等於績效被扣2次(a1+c1)
全勤也被扣2次(a1+b1)
這樣感覺很不合理
疑問(2)
且(c1)績效因為請假一天就扣1000
感覺扣薪沒有標準
想扣多少就扣多少
疑問(3)
若公司因為變形工時
而將請假以薪水/16作為扣薪標準
那麼特休給薪是否也該以薪水/16*3天來給付
而非薪水/30*3天
疑問(4)
特休給薪究竟是該以全薪/工作日數*特休天數計算
還是要以底薪/工作日數*特休天數計算?
因為變形工時的問題實在太複雜了
故想請教版上各位專家
在此先感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