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專業好
UPS和大家簽的合約裡有說到
到付運費由收件人按照目的地UPS的到付價格支付。若收件人拒付運費,則由寄件者按照
寄件地UPS的預付公佈價全額支付運費(不享受預付折扣)。若收件人同時拒付進口關稅
等其它相關費用,則同樣由寄件者支付。
首先依定型化合約的定義,是某公司為不特定對像所製定的合約,
依這個定義,我才預想UPS簽的合約應是屬於定型化契約
但裡面提到的,若到付運費收件人不付要由寄件人承擔,很明顯的違反公平互惠的原則。
目前我看到很多狀況是 收件人把貨都收走了,幾個月後收件人拒付UPS才回頭跟寄件人收款
這種狀況UPS回頭向寄件人收費是合理合法的嗎?
這樣不合理的契約,是有效的嗎
謝謝
不好意思,我可能沒說清楚。
會用到收件人到付款,是指收件人給寄件人收件人的到付帳號,才能以收件人付款的
方式寄出。這個款項是指UPS的貨運費用,並不是指出貨的貨品費用。
所以今天這樣的條例產生的問題是
收件 人答應要付運費款項,才會給到寄件人他們跟UPS申請的帳號
寄件人拿到收件人的帳號後下單 單據上也都寫明到付,也有到付帳號
收件人收到貨後,但卻拒絕支付運費
UPS因收不到收件 人的運費,要用這一條項目跟寄件 人收取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