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目前遇到一件有關於通行權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幫忙解惑。
事情是這樣,我們家與左右鄰居加起來有10戶透天,共用後方的防火巷,當初是每個月繳
錢給後方地主A,作為防火巷的使用與通行費用,五年前地主A因缺錢,所以用合理的價錢
把防火巷的土地賣給我們這10戶,我們這10戶合資出錢買下。
當時買賣過戶時有順便請代書擬一份契約書,內容載明我們這10戶合資買下這塊土地,目
的是作為防火巷的用途,其他人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所有人都有用印跟簽名。
土地過戶後因為怕日後共有人太多,所以依照房屋後方作延伸將土地分割成十筆,每戶都
有各自的所有權。
直到最近有一戶的屋主過世,他剛好是位於防火巷出口的那戶,兒子想把房子賣了,若真
的賣出,想請教之前寫的那份契約書對新買家有效力嗎?
因為自己有做一下功課,這份契約只有債權效力,僅對當事人有效,若想對第三人有效,
需要公示,想請教要怎麼做才能夠達到公示的目的?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