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租賃糾紛

作者: jeuei (BB)   2018-08-13 22:06:36
任職單位的房屋租與早餐店,租期為102.1.23-103.1.23一年,契約載明租金32,000元,
押金3個月計96,000元,違約金2個月計64,000元。後早餐店經營不善希望於102年11月19
日提前解約。後本單位要求對方簽解約書,內容載明雙方協議提前解約,本單位歸還押金
三個月,其後雙方無債權及債務關係,但此解約書的日期卻誤植為104.11.19(晚一年)
。本單位根據合約內容開了張收受2個月違約金的發票給對方並以現金返還對方一個月的
租金。但未請對方簽收據。時隔多年,今年6月對方竟至法院提訴訟,以解約書誤植日期
指其未提前解約,本單位積欠其三個月的押金未返還。今天接到法院通知下個月要在簡易
法庭調解。本單位目前僅有當時對方簽的解約書、當年違約金發票的存根聯及單位內部的
會計帳傳票。老板一直覺得穩操勝券,我以為不然,請問各位的看法 謝謝~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8-08-13 23:25:00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08-14 10:35:00
違約金有發票,勝率算高。最不清楚的是一萬現金交付部分對方主張未提前解約,那這一年租金有沒有付啊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8-14 18:03:00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參照)。表明104.11.19是筆誤,真意是1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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